《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是为新中国奠基的历史文件之一。它是经新政协筹备会充分讨论修改后,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
1949年6月16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起草新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条例。同日,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筹备会第二小组负责起草新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条例,后将起草新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条例改为起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第二小组由组长谭平山、副组长周新民及组员林伯渠、李德全、施复亮等21人组成。小组成立后,共开会四次。1949年6月18日召开第一次会议,推定谭平山、周新民、王绍鏊、叶圣陶、沈兹九起草讨论提纲。6月28日,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按照讨论提纲,研讨政协组织的基本原则及其性质、职权与政府的关系等问题,决定推举谭平山、周新民、叶圣陶、蒋光鼐(秦元邦代)、沈兹九、史良、郭春涛、林伯渠、易礼容组成起草委员会。该委员会推举周新民、史良起草初稿。初稿完成后,曾多次征询各方意见,一再加以修改,并于8月18日提交小组第三次会议讨论,经文字修改后,于8月26日交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9月15日,小组召集第四次会议,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修改草案》文字稍加修改,于9月16日提交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9月17日,新政协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基本通过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草案)》,并授权常委会将此草案提交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审议。9月22日,筹备会第二小组组长谭平山在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作《关于草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报告》。9月23日至25日,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各单位代表在大会上发言,对人民政协组织法表示一致拥护。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该法包括“总则”、“参加单位及代表”、“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附则”等共6章20条。它明确规定,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仅有立法权和选举权,并有提出决议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则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建议案的权力。全国委员会则可协商并提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案。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人民政协组织法,标志着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组织上的形成。